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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《商标法》关于“‘驰名商标’不能用作广告语”的规定

发布时间:2015-04-22 00:00:00阅读:评论:0

引言:关于2014年5月1日施行的新《商标法》对商标注册制度的一系列改革可谓万众瞩目(新《商标法》的具体改革内容参照下文:新《商标法》将在2014年5月1日开始施行),这也标志着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越来越规范化、国际化以及人性化。而新《商标法》关于“‘驰名商标’不能用作广告语”的规定显得格外抢眼,下面凯信知识产权就带大家来深入剖析。

用“驰名商标”宣传将被重罚

凯信知识产权从东莞市工商部门了解到,新《商标法》中规定,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得在产品外包装、产品销售宣传、产品展示等方面使用“驰名商标”字样,违反者将被处以10万元的重罚。

为什么要施行“‘驰名商标’不能用作广告语”呢?

东莞市工商部门声明,此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商标注册持有人把“驰名商标”用作宣传其产品质量好、服务好,从而防止消费者盲目选择商品,造成品牌的混淆。

“驰名商标”字样不允许用作广告语以及商品包装上,但并不是而是“驰名商标”不能认定,两者之间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。此举的目的是让“驰名商标”回归他本来的意义,企业仍可申请认证“驰名商标”。如发生商标争议,对已经被认定为“驰名商标”的企业拥有特殊保护权,这才是“驰名商标”的本来意义。

关于认证“驰名商标”的好处请看此文: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对企业的意义何在?

凯信知识产权再次提醒各位,对于新印刷的产品包装图样等,不能再包含“驰名商标”字样;并且,5月1日前印刷的带有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的包装,应立即停止使用;还应立即停止包含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的产品宣传,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
凯信知识产权专业从事商标注册、专利申请等业务服务,欢迎大家前来考察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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